2025年4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地方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旨在统一全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标准,规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本规范覆盖了从申请、受理、审核到登簿、发证的全流程,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及查封登记等各类权利与事项的登记规则。本规范强调一体登记、连续登记原则,全面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强化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同时专门设立了非公证继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便民利企的专项规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行承诺制,以提升登记效率与规范化水平。
总则与程序规定
本规范确立了依申请、依嘱托、依职权三类登记启动模式,严格规定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一般程序。规范详细列明了单方申请、共有不动产申请、撤回申请的具体适用情形,并对申请材料的格式、身份证明、代理委托、电子材料效力提出了统一要求。在受理与审核环节,本规范明确了查验内容、实地查看、公告、调查等操作标准,并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条件及结果物发放规则,确保登记过程严谨合规。
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
分则部分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权分别制定了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详细条款。重点涵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继承、抵押等常见业务,并细化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及居住权的登记要求。对于抵押权登记,本规范明确了可抵押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规范了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办理流程,以及抵押期间转让不动产的处理方式。
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本规范专门设置了适用于非公证继承的调查与公告程序,允许在申请人难以获取特定证明时采用告知承诺制。针对历史遗留的商品房登记、房地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补办登记路径。此外,规范还完善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的操作细节,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转一般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登记的衔接机制,防范登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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