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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1.28-《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天津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级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

本条例作为规范和保障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基本性法规,立足于国家级新区的战略定位,系统构建了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框架。本法规以赋予更大自主发展权与改革创新权为核心,明确了新区在管理体制、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原则,为推动港产城融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管理体制与自主权限

本法规明确了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体系,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规定除依法应由市级管理或全市统筹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委托新区行使。同时,本法规要求新区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系统性安排。

改革创新与现代化产业体系

本法规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对科技创新、产业升级、金融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在科技领域,支持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在产业领域,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推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在金融领域,鼓励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业态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和国际保理业务创新。

开放合作与国际化水平提升

本法规明确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为依托,构建更高能级的开放型经济体制。法规规定放宽电信、医疗等领域市场准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支持口岸信息化和智慧海关建设,并建立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外纠纷应对援助。

该条例的修订施行标志着滨海新区法治化建设迈入新阶段,为国家级新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具系统性和操作性的制度支撑。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新区在改革创新中的更大自主权,有助于破解长期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政策供给的及时性和精准性。该条例将港产城融合发展、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等内容上升为法规规范,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凝聚发展共识、整合区域资源。同时,条例专设容错免责条款,为改革创新营造了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制度环境,能够有效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在对外开放层面,条例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跨境数据流动、金融开放、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有利于提升新区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对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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