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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26-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pdf
本办法是财政部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而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治理资金属于中央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本办从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治理资金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本办强调优先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禁止将资金用于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和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资金支持范围与支出禁令
治理资金重点支持两大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聚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和生态问题突出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二是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实施整治示范。本办明确设定支出负面清单,严禁将资金用于不符合自然保护地、耕地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项目,以及公园、广场、雕塑等景观工程。
资金分配方式与项目管理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工程实行项目法,按工程总投资规模分档确定奖补额度,最高可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可选用项目法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由省级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并逐级申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条件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方案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且不得降低总投资和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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