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
本通知正式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明确,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已调整更名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并围绕资金用途、分配管理、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将帮扶资金划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和“三西”农业建设六个任务方向,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严格限定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负面清单事项,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资金用途与负面清单
本办法明确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优先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增收。资金可用于全产业链开发、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以工代赈、劳动技能培训、“雨露计划”补助、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及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领域。同时严格划定使用红线,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奖金津贴、偿还债务等支出,并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明确分配方式与管理职责
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统筹基础性、政策性和绩效因素,并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等地区予以倾斜。资金由财政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按任务方向共同管理,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分配建议、开展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管,省级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健全项目管理与监督机制
各地须建立帮扶资金项目库,项目须从库中选择,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3年内未执行则自动出库。产业项目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基础设施项目须明确管护机制。县级可按不超过到县资金的2%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须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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