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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1.17-财政部等6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号.pdf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草局《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号。

本办法为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定统一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框架。基金由省级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土壤修复治理产业。文件明确了基金的资金用途边界、政府出资责任、禁止变相举债的底线,并建立了从绩效管理到监督问责的全过程约束机制。

基金设立与资金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管理模式、治理结构及管理机构确定方式。基金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的省份先行先试;中央财政将通过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办法出台后一年内建立基金的省份给予支持。

资金用途与红线约束

基金主要用于三类用途: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专项资金与基金不得对同一项目重复安排。地方政府举债须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规范方式,严禁以基金形式变相举债或新增隐性债务。

市场化运作与绩效管理

各方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约定收益分配与亏损负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除约定滚动使用外须及时上缴国库。基金存续期满后终止,展期须报省级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部门对基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及薪酬待遇挂钩,并建立投资决策、风险约束及内外部监管机制。违规行为依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处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财政部等6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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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6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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