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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7.16-自然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docx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制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本办法系为保障《土地调查条例》有效实施而制定的配套部门规章,经三次修正后现行有效。本细则明确了土地调查的内涵与外延,将调查活动界定为对土地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的调查、监测、统计与分析。本细则将土地调查划分为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三类,分别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实施职责。本细则还对调查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管理、成果汇交公布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构建了从组织实施到成果应用的全流程管理框架,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和现势性。

调查类型与组织实施

本细则明确三类土地调查各有侧重,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是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全面调查;土地变更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实施,包含地籍变更和土地利用变更两大板块,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以保持成果现势性;土地专项调查则为特定范围内的专门调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按照统一的技术规程和分类标准开展工作。

调查机构资质与人员管理

本细则对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设定了严格的门槛条件,包括项目业绩、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及信用记录等硬性指标。土地调查人员须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考核,取得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方可上岗。该制度设计从源头保障了调查队伍的专业性和成果的可靠性。

成果汇交与公布程序

本细则确立了土地调查成果的逐级汇交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将数据、图件、文字及数据库四类成果汇交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预检、核查四级检查验收程序,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国家、省、市、县顺序依次公布。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各类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依据。

自然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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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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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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