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为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矿业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矿业权登记,是指探矿权登记和采矿权登记。
本暂行办法旨在构建统一的矿业权登记制度,将探矿权与采矿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以规范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秩序。本暂行办法明确了矿业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详细规定了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及查封等各类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与办理程序。同时,本暂行办法确立了“一窗申请、联动办理”的便民机制,允许矿业权人在办理登记时同步申请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并通过信息共享精简申请材料。此外,本暂行办法对登记簿记载事项、证书核发效力、信息安全利用及历史许可证的效力衔接等问题作出了系统性安排,为矿业权管理的法治化与信息化提供了操作依据。
本暂行办法全面覆盖了矿业权从设立到消灭的全生命周期。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因范围或主体变更引发的变更登记、因转让或作价出资导致的转移登记,以及因放弃或压覆产生的注销登记。程序上,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辅以依嘱托和依职权启动,并对受理、审核、公告、登簿等环节的时限与要求作出刚性约束,如一般登记申请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暂行办法针对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不同登记类型,分别列明了所需的共性及个性材料,核心在于身份证明、权属来源文件及原权利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聚焦于申请主体一致性、登记原因文件与登记内容的一致性、权利状况的合规性等实质要件,并对材料不齐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明确了不予登记的具体标准,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与公信力。
本暂行办法对矿业权抵押登记作出特别规定,允许当事人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申请,并在登记证明中附记关于抵押权实现时须完成有偿处置的提示。在信息管理方面,本暂行办法要求登记成果实时上传全国库并纳入“一张图”管理,同时建立登记与出让信息的共享机制,既强化了数据安全,也保障了业务的有序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