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和《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自然资办函〔2021〕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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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7.2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办法(试行)》《自然资源执法查处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自然资办函〔2021〕1340号.pdf
本文件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系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修订着眼于强化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与农产品安全,整合替代了2005版灌溉水质标准及2008年两项灌溉水中特定污染物限量标准,统一了技术依据与管理口径。本文件系统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的控制项目、限值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水质管理,并对城镇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入灌溉渠道的情形明确了水质达标判定点,为各级主管部门实施源头管控与过程监督提供了统一标尺。
核心水质控制体系
本文件将控制项目划分为基本控制项目与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为必测项,覆盖水温、pH、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氟化物、粪大肠菌群等常规指标;选择控制项目包括总镍、氯苯、硝基苯、苯胺等9项新增限值及苯系物等有机物指标,由地方部门根据用水类型和作物种类选择性执行。水田作物与旱地作物分别执行相应限值,体现了差异化管理思路。
监测与监督规范
本文件明确了监测布点与采样方法暂按《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执行,并列出了各控制项目对应的百余项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涵盖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多种手段。在实施监督层面,文件规定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共同推动落实,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格局。
标准适用与衔接
本文件作为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农田灌溉水质管理,同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严于本文件的地方标准,并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还需同步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的要求,确保多类水源接入农田时的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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