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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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4.1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修正).pdf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修正)旨在规范排污许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及监管流程,要求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并按照许可证内容排放污染物。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明确不同类别排污单位的管理要求。同时,对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申请与核发程序、实施与监管、变更与延续、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排污单位需履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义务,确保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
根据排污单位的污染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单位需接受更严格的监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排污单位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核发环保部门在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并明确许可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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