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3.03.23-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2023年3月23日,生态环境部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执行。

本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管理,依据多项环保单行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全面覆盖水、气、土壤、固废及噪声等要素的综合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的分类与分级管理机制,细化了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的具体内容。在申请与审批流程上,强化了申请前信息公开、现场核查、技术评估等环节,并设定了严格的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同时,办法重构了重新申请、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及吊销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强调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与自行监测数据,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与监管。

分类分级与综合许可管理

办法明确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划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在分级管理上,确立了国务院、省级、设区的市级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务院部门负责统一监督与制定技术规范,地方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组织实施。同时强调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固体废物及工业噪声等实行综合许可,由各级部门统一管理,避免多头监管。

申请审批与证后监管要求

排污单位必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取得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在申请前需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材料不少于5日。审批部门受理后应组织联合审查,并可开展现场核查,对于首次申请或因改扩建等重新申请的,现场核查应作为审批前置条件。证后监管方面,排污单位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责任制,按期提交年度、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执行报告内容将与生态环境统计及总量考核等工作直接挂钩。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页
第 1 页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页
第 2 页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3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25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