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本草案系整合现行十部生态环境法律并吸纳相关法规要旨编纂而成的综合性法典草案,共设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本草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等基本原则,构建了覆盖监督管理、规划管控、标准监测、影响评价及公众参与的全链条制度框架。在污染防治方面,本编系统规制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传统污染,并前瞻性地纳入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及光污染等新型风险管控;在生态保护方面,打破单一要素局限,对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强化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及重要流域区域治理;同时,本草案专设一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循环经济、能源转型与应对气候变化,明确碳排放管控、碳市场交易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了从法律责任追究到生态损害赔偿的严密闭环。
本草案通过总则编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和“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它将分散的监督管理体制加以整合,统一政策规划标准、监测评估和监督执法,并创新性地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保护补偿、约谈与督察等成熟制度,为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管提供了顶层依据和严密法治保障。
本草案将大气、水、土壤、海洋、固废、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内容统筹编入,提炼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信息公开等通用制度作为通则,并针对各要素特点设定专门措施。它特别强化了排污许可制的核心地位,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同时对机动车船、挥发性有机物、农业面源、重金属等突出污染源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提出了更严格的协同防治和空间管控要求。
本草案摒弃单一生态要素割裂保护的做法,确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思路,设立了涵盖生态系统、物种、重要地理单元以及退化预防与治理的完整保护体系。它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并专章规定生态修复,强调自然恢复为主,同时将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衔接,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资源总量管理。
本草案前瞻性地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管理、可再生能源及应对气候变化等内容有机融合。它明确提出双控转型新机制,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系统搭建了包括碳排放权交易、自愿减排交易、碳足迹管理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核心制度体系,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了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