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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22-辽宁省鞍山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DB2103/T 013-2024.pdf

辽宁省鞍山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DB2103/T013-2024,自2024年09月2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在鞍山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工作。

本规程确立了鞍山地区重大火灾隐患从立案到销案的全链条标准化工作流程。本规程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总原则,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判定、整改督促、延期审查及最终销案摘牌等环节。本规程明确,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或核查举报中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后,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并启动集体讨论与技术核查程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制作送达整改通知书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本规程还对隐患单位的整改跟踪、延期申请审批以及整改完成后的复查销案程序作了细致规定,确保各环节有章可循、闭环管理。

立案判定与挂牌督办流程

本规程规定了从火灾隐患发现到确立重大火灾隐患的操作链条。消防监督人员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后,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负责人,并先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措施。随后,消防救援机构须召集集体讨论,初步认定后报请上一级技术核查小组进行资料审查或现场核查;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还需组织专家论证。一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整改通知书,并同步抄送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此后,消防救援机构须及时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上级机构也可对影响大、难度大的隐患直接提请挂牌。

整改跟踪与延期审批机制

本规程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全过程督促,包括落实整改责任与方案、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等。隐患单位若无法按期整改完毕,须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消防救援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2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并报上一级技术核查小组审查。对理由充分的可同意延期并送达通知书,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理由不充分的则不予同意。同时,本规程允许单位在整改期间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设施维保检测与安全评估。

销案申请与摘牌程序

整改完毕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销案申请。消防救援机构须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或收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复查,并基于复查结果提出拟销案初步意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技术核查。确认隐患已消除的,经负责人批准后正式销案。销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向当地政府提请摘牌;需市级以上政府摘牌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按流程上报,至此完成从立案到销案的完整工作闭环。

辽宁省鞍山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DB2103/T 013-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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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规程》DB2103/T 013-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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