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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4.1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37号.pdf

矿业权设置是矿业权出让的前提。浙江省各地对矿业权设置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设置不合理、范围论证不充分不严谨、出让准备工作不规范等问题。2023年4月1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37号。

本意见围绕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工作,对论证、数字化应用、技术支撑、交易管理、公告发布和交易监管等环节作出系统性部署。针对当前部分地区矿业权设置不合理、范围论证不严谨、出让准备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本意见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部门联合踏勘和论证制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并明确省地质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对出让项目进行复核把关。同时,本意见强调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操作,规范出让公告的发布内容和程序,强化交易活动监督,推动建立更加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矿业权设置与出让机制。

夯实矿业权设置前期论证

本意见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部门联合踏勘、联合论证制度,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辖区矿业权范围论证。拟设探矿权须组织专家对勘查区块范围进行综合论证;拟设采矿权须经论证并征求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水利及所在乡镇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确定矿区范围并开展后续工作。

推进数字化平台全流程运行

本意见明确对拟出让矿业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利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进行空间适配性套合和查询,符合要求后通过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再递交纸质材料。

规范出让交易管理与公告发布

本意见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需认真审核交易材料,将拟设矿业权信息、用地保障、净矿政策处理内容及费用、特别条款、监督举报方式等编入出让公告并及时发布。公告需在矿业权所在乡镇及村信息公示栏同步张贴纸质版,影印资料存入交易档案。同时强化交易监管,完善内部监督和投诉举报机制,探索引入公证机制对底价录入和交易全过程进行公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3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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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3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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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设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3〕3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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