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0日,农业农村部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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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3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完善动物检疫制度,强化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以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办法明确了动物检疫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动物及产品检疫、进出境动物检疫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特殊规定。同时,强调了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还详细规定了检疫申报制度、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检疫流程,以及官方兽医的任命与职责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动物检疫活动,提升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需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屠宰动物需提前六小时申报,急宰可随时申报。跨省输入动物需在启运前三天向输入地申报。
产地检疫标准
动物经检疫符合来源、标识、免疫、临床检查及实验室检测等条件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等也需满足相应条件。
屠宰检疫要求
屠宰厂需提供检疫设施,待宰动物需附有检疫证明。官方兽医需检查健康状况并开展同步检疫,确保胴体及产品符合标准。
官方兽医职责
官方兽医需符合专业资质,经培训考核后任命,负责具体检疫工作。协检人员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但可协助完成相关任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动物检疫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明确检疫流程、强化信息化管理,提升了动物检疫工作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同时,办法对官方兽医的任命与培训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提高检疫队伍的专业素质。此外,对跨区域、跨省动物及产品的检疫规定,有利于防止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增强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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