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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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3.0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pdf
本实施办法旨在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文件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明确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办法规定了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并对担保期限、担保人义务、费用列支等作出具体安排。同时,依托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化监管,对未依法提供担保的建设单位,由住建和人社部门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联合惩戒。
核心制度安排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担保期限届至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担保金额与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项目,可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政府投资项目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鼓励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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