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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01-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pdf

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6-2023,自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文件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安徽省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明确了火电厂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达标判定规则。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燃煤、燃气及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文件规定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具体限值,并要求火电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监测制度,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同时,标准还涉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折算方法及超标判定方式,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2023年7月1日起,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需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建项目则需执行表2中的更严格限值。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火电厂需采取封闭、半封闭等措施控制原辅料装卸、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粉尘排放,并通过喷淋、密闭等方式减少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保持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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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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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336-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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