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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07.12.28-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pdf

2007年12月2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旨在规范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裁量行为,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规定了行使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如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裁量权不当的情形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强调了执法监督的重要性,并附有《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参考依据。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违法行为与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类违法行为,应适用基本相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以上罚款。

处罚裁量规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可选择单处或并处处罚。
有特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裁量权行使不当将面临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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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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