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11-30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 2022-03-3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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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30-《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pdf

2022年11月30日,农业农村部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办法明确了执法原则、职责分工、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行为规范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强调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要求。同时,规定了执法过程的记录与公开、法制审核、裁量权基准、执法装备配置、标识使用等具体措施,以提升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执法机构与职责划分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能,并按层级划分省级、市级、县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人员管理与培训要求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件,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建立轮岗制度和执法指导机制,提升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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