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编制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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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本指南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标准,整合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既有体系,服务于国土调查、规划编制、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及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全链条。指南确立了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总体原则,采用三级分类框架,共设24种一级类、106种二级类及39种三级类,并配套地下空间用途补充分类。
分类框架与使用规则
用地用海分类以国土空间主要配置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为依据进行归纳划分,坚持同级分类并列不交叉、不重不漏,多种用途时按主要功能归类。二级类为国土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的主干分类;国家国土调查以一级、二级类为基础,三级类用于专项调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使用一级类,详细规划和市县专项规划使用二、三级类。用途管制、审批、许可、登记等环节应将规划确定的用途分类作为重要依据。
重点领域分类设计
为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细分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7个二级类;为适应市场灵活性,商务金融用地不再细分三级类;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按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进行三级类细分,以满足安全防护与隔离要求。海洋资源利用设置渔业用海、工矿通信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游憩用海、特殊用海及其他海域6个一级类并细分为16个二级类;围填海形成的陆地按陆域用地主要功能归类,不影响现行海洋权益与海岛保护规定。
与“三调”分类衔接
本指南充分对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名称相同的类型尽量保持内涵一致,并在其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和细分;“湿地”分类与“三调”稍有差别,不包括“盐田”。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前提下,允许在详细规划层面确定混合利用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类型,必要时增设土地混合使用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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