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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5.21-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pdf

2021年5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部署,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本通知明确了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具体操作要求,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模式,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划转后,税务部门将按照属地原则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并协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征缴流程,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以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同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划转范围与时间安排

本通知明确,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相关收入同步划转。在推进节奏上,本通知采取分步实施策略,先选定河北、内蒙古、上海等七地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与职责分工;暂未纳入试点的地区则需积极准备,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划转。

征收管理与流程优化

本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商相关部门逐项确定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征管过程中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对于以前年度的应缴未缴收入及分期缴纳的收入,也一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退库与信息共享机制

本通知细化了资金退库的办理规则,区分了因缴费人误缴或税务部门误收需退库,以及其他情形需退库的不同处理路径,明确了相关部门审核与办理的职责。在信息传递方面,本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及时向税务和财政部门传递信息;税务部门则应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共享给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

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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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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