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自2020年03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176-2019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涵盖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标准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根据出水排放去向和设施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同时规定了不同场景下的排放要求和回用标准。此外,还强调了对黑臭水体和水质超标的受纳水体的特殊排放限制。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标准根据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确保不同场景下的排放要求科学合理。
标准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优先进行氮磷资源化利用,并对尾水回用于农田、渔业、景观等不同用途提出明确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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