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自2022年06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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