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自2022年06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 2413-2021 是一项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该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 $500\mathrm{m}^3/\mathrm{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根据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设计规模,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水质控制指标和监测方法。此外,标准还强调了尾水利用的技术要求,鼓励氮磷资源化和生态处理技术的应用,以提升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 $500\mathrm{m}^3/\mathrm{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标准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水质要求。
标准鼓励采用氮磷资源化和尾水利用技术,尾水用于农田、灌溉、渔业、景观环境等需符合相应国家或地方标准,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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