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赣府字〔20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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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3-江西省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本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公布,按建筑物、构筑物、林(果)木、青苗四类设定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门类与规格,为市县制定具体标准划定底线,并通过调整时限、报审程序和部门评估监督实现省市衔接。
市县标准的调整与报审
各市、县(区)须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本区域具体补偿标准,2027年3月1日前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在本标准施行前完成调整公布、与本标准同步实施。现行标准低于本标准的必须上调且不得低于本标准;高于本标准的可继续沿用或调整,但调整后不得低于当地现行标准;补偿门类、规格可在本标准基础上补充、细化。
未涵盖类型的确定方式
具体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及规格,由当地人民政府与被补偿主体按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确定。
指导监督与评估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各地标准的调整公布与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全省标准的建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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