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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8.06.02-《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docx

江西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障湖泊功能,维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障湖泊功能,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条例明确了湖泊保护的名录制度,规定了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规划编制、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立湖长制,实施科学规划和综合治理,同时强化对污染行为的监管与处罚,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湖泊保护名录,经批准后公布,确保重点湖泊得到系统性保护。

强化湖泊保护的法律约束

条例对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损毁保护标志、违规排污、非法开发等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法规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全省湖泊生态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推动了湖泊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和建立湖长制,提升了湖泊保护的组织协调能力。条例强调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有助于改善湖泊水质、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同时,条例强化了对污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机制,增强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奠定了基础。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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