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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2-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6〕2号.pdf

2026年2月2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6〕2号。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江西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本细则明确了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征收标准、资金用途及监管机制等核心内容。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且无法自行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耕地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同时,本细则特别强调农村村民合法建住宅涉及的占补平衡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严禁向村民收取此项费用。本细则将建设用地区分为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分别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为缴纳义务人,由耕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确立差异化征收标准与调剂补差机制

本细则依据耕地开垦的平均成本、地类及质量等别,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征收标准体系。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严重情形,本细则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性措施,即按全省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此外,针对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若地方政府仍难以自行实现占补平衡而需通过平台购买指标的,本细则明确了由建设单位承担实际调剂价格的补差责任,以保障补充耕地的真实落地。

规范征收流程与资金闭环管理

本细则规定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并全额缴入县级国库。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新的耕地开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本细则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征收与补充耕地两本台账,确保每一笔费用的来源与去向清晰可追溯,实现资金与耕地数量的严格闭环管控。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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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6〕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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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6〕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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