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律细规定了江西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使用及监管全流程。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四大领域,旨在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并改善居住条件。本办法律确立了省财政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分工协作机制,强调资金分配须遵循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并以定额补助或因素法进行科学测算。
本办法律明确补助资金定向用于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老旧小区环境及基础设施改造、棚户区征收补偿与安置房建设等具体项目。资金分配采取差异化方式,公租房按每套10000元实行定额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老旧小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则采用因素法,综合考量任务套数、面积、户数等核心指标,并通过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和绩效评价调节系数进行修正,确保资金向任务重、财力弱、绩效优的地区倾斜。
本办法律要求省级预算批准后25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设区市须在5日内分解到具体项目或所辖县区。资金全面纳入直达机制,县区财政部门需及时将预算对应至项目并报备上级。同时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已获其他省级资金的不再重复补助,当年无投入的项目不得分配资金,以压实项目储备与执行责任。
本办法律构建了全周期绩效管理体系,要求强化绩效目标设定、运行监控与评价,评价结果直接挂钩资金分配调节系数。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或提取管理经费。对各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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