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锅炉锅内水处理评价规范》DB21/T 4497-2026,自2026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规范面向采用锅内水处理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将评价拆成安全、节能低碳两条主线,并以分析方法与评价改进机制保证可核查。核心控制点集中在锅水与给水指标、结垢与腐蚀速率、水处理剂有害成分及排污率,评价以自主开展为主、第三方可受托参与。
安全底线与药剂准入
锅水经合理加药排污后须符合 GB/T 1576,受热面结垢速率不超过 0.5mm/a。采购的水处理剂不得含汞、镉、铅、铬及国家明令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氯离子质量分数不宜大于 0.005%,亚硫酸根不宜大于 0.01%;有蒸汽锅炉回水的,不宜选用含碳酸钠药剂。加药按说明书用量与频次执行,自动加药装置定期校验计量精度。
节能低碳的量化选型
液态药剂宜选 20℃密度大于 1.1g/cm³ 者,固态药剂不溶物宜小于 0.5%,宜选总磷(以 PO₄³⁻ 计)≤0.5% 的低磷或无磷产品。阻垢剂阻垢率宜大于 85%,缓蚀剂年腐蚀速度宜低于 0.075mm/a,同等条件择优选用;水质达标前提下排污率控制在 10% 以内。
评价组织与结果判定
使用单位应建立综合评价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人员、周期与归档要求,每季度开展简易水质专项评价,每年组织一次全维度综合评价,评价资料留存不少于 3 年。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 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1.0MPa 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 4.2MW 的承压或常压热水锅炉单纯采用锅内水处理的,直接判为不合格;药剂含禁用重金属、年结垢速率超 0.5mm/a、锅水 pH 与碱度、磷酸根连续 7d 严重超标且无整改措施、关键资料全部缺失,同样判为不合格。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级。
整改与技术更新
问题逐条建清单,区分药剂选型、操作管理、化验监测、设备故障等成因,明确责任人与时限并复核留痕;不合格的必要时立即停炉整改。使用单位持续跟踪新型环保药剂、智能加药系统、节水型连续排污装置与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按锅炉工况更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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