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辽宁省水利厅制定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实施、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监督信息化和监督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规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督实施、事故处理、监督信息化及档案管理等基本内容。本规程以抽查为主要方式,覆盖从办理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明确了项目法人在开工前须向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签订监督书,监督机构据此制定监督计划并开展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本规程还对项目划分备案、质量验收标准备案、验收结论备案等关键环节作出规范,强调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闭环整改,并新增了监督信息化章节,要求利用管理平台开展监督工作,推动电子化归档与数据安全同步建设。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根据职责划分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提交成立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参建单位合同副本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等材料。核准制项目可在发改部门核准后,凭合同副本和承诺书先行办理。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签订监督书,监督期自办理手续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监督机构以常规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两种方式开展监督,常规检查侧重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行政执法检查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验收结论进行备案,必要时实施检查,并在收到验收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
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须在2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参与调查处理,并依据事故等级按规定逐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快报和书面报告制度,发生人员死亡或较大以上事故须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水利厅。在信息化方面,监督机构利用管理平台开展监督检查、问题上传、整改下发与复核等工作,大中型工程应做好全过程监督资料电子化归档,并与项目同步规划数据安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