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21/T 4502-2026,自2026年11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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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30-辽宁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21/T 4502-2026.pdf
充电场所宜设于建筑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得设于地下四层及以下;地下分组设置时,组间须设间隔墙或保持不小于6 m间距。灭火器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地下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宜配不少于两具45 L推车式水基型或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30 m,并全域设置视频监控,主机置于消防控制室或24 h值班场所。
责任划分与运营方义务
产权人、物业服务人、充电运营企业同为责任主体,须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并共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公示24 h应急值班电话。充电运营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充电设施,建立可实时监控动力电池状态的监控管理系统,异常时自动停止充电并向产权人、物业服务人及车主推送报警;产权人、物业服务人负责监督巡查,故障即通知运营企业现场维修。
巡查、物资与档案要求
每日防火巡查须覆盖充电场所,重点查充电枪接口烧灼碳化、电缆磨损、接地及组间隔墙完好。微型消防站至少配两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0个防护时间不小于30 min的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所在建筑至少配两台挪车器。监控管理系统记录存档不少于一年,视频监控记录不少于30天,设施原始资料长期保存。
预警、演练与应急处置
宜设高灵敏度感烟探测器并增设图像型或红紫外复合火焰探测器,火警时视频主屏优先显示报警部位。产权人、物业服务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新能源汽车火灾演练,运营企业派技术人员参与。确认火灾后须切断起火防火单元内充电设备电源、联动开关转自动并拨119;充电设施火灾按电气火灾程序扑救,车辆火灾使用消火栓、消防卷盘控火,可视情用挪车器移开着火或邻近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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