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旅游服务规范》DB21/T3883-2023,自2023年12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旅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础设施要求、生态资源保护、旅游接待服务、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评价与持续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生态旅游景区。
本规范立足辽宁省生态旅游发展实际,对生态旅游服务所涉及的各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术语定义、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生态资源保护、旅游接待服务、安全生产管理以及服务评价与持续改进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服务标准框架。本规范强调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展旅游活动,要求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科学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并对给排水、电力、通讯、监控、厕所及购物场所等基础设施提出明确要求,旨在推动生态旅游景区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本规范从交通、咨询、休闲游憩、生态体验和自然教育五个维度构建了旅游接待服务体系。交通方面要求景区通达性良好、道路规划合理,宜采用环保型交通工具并设置生态停车场及完善的标识系统。咨询服务涵盖预约、信息咨询、投诉处理和自然知识宣传等内容。休闲游憩服务依托自然特色开展观光、徒步、露营等活动,并将游客量控制在环境容量范围内。生态体验服务通过设置体验小径、生态课堂和互动装置,引导游客进行沉浸式自然感知。
本规范将生态资源保护置于突出位置,要求景区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设立专职人员、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明确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开展旅游活动。旅游接待设施应选址在低敏感区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控制水资源取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本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定期检查制度,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针对亲水平台、观鸟区域等特殊场景提出了具体的防护与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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