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集、使用、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西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围绕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收益“钱从哪来、存到哪里、怎么花、谁来管”,本办法以专户共管为主线,将公共收益从归集、使用到审计、追责纳入统一规范,并明确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社会工作等部门与街道、社区的分工。
账户与资金归集
公共收益须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设专户,账户统一命名为“XX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专户”,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开户,也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收支混用。业主大会自行经营的由业委会开户,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社区或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开户;委托经营的须单独设账。经营合同约定收款账户只能是该专户,装修押金一并存入,禁止现金或转入私人账户。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部归业主共有,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将上季度结余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配无约定的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
使用程序与支出管控
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由社区或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指导下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共同决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一次性授权明确额度、条件和程序。5万元(含)以上支出须提交项目方案、多家比价报价和预算,经业主大会表决、公示7日无异议并由街道复核后拨付;2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比价或简易招标,达到法定数额的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执行。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共用部分维修更新、业主大会筹备、业委会工作经费、审计与记账费用、共有部分水电公摊等;明确禁止列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对外借款担保、人员福利发放及封建迷信活动开支等。
公示、审计与监督追责
经营合同签订7日内公示,季度收支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公示不少于30日,鼓励汉藏双语并推行月度简易、季度完整、年度全面分级公示。年度公共收益5万元(含)以上每年审计1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委会任期届满或主任及半数以上委员离职、移交账目有异议、20%以上业主对收支有异议等情形也须审计,审计报告7日内公示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人擅自收取公共收益的,责令全额存入专户、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不公示或拒不移交账目的,取消星级评定资格或直接降星。业主可持房产证、身份证查阅账户流水、合同和票据,管理方须在受理异议5日内接受查询。挪用、侵占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