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莘县人民政府为深化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依法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莘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莘政发〔2026〕6号。
本办法适用于莘县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入市在所有权性质不变前提下,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须严守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入市门槛:权属、规划与“净地”三项前置
拟入市宗地须产权明晰无争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及土地平整条件;入市主体须完成地上附着物补偿、达到“净地”出让标准,且宗地不存在被查封或权利受限情形。入市面积一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实行城乡供地规模统筹。
程序控制:民主决议、部门会审与县政府批复
入市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入市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街道)集体所有的由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集中制表决;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旅等部门分别审核规划、产业准入、集体资格、环保及文物事项,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方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复后方可交易。交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规则,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后签订出让(出租)合同及监管协议。
年限、收益与调节金
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工矿仓储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出租期限5年至20年。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工矿仓储用地按增值收益30%、商业服务业用地按50%征收,全额上缴县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纳凭证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统一管理,分配方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表决并公示,资金优先保障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补短板。
再流转与开发监管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转让、转租、抵押,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转让时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的,不予办理转让手续。改变土地用途须补签合同、补缴价款及调节金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嫌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办法自202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1日,此前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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