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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16-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pdf

2023年11月16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制定《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把土地征收拆解为公共利益认定、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登记、协议签订、费用落实、报批、公告、支付、交地、注销登记等环节,逐环节设定时限、公示方式与留证要求,并以费用足额到位作为批准征地的前置条件。

程序节点与时限

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三十日,方案修改后重新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且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补偿费用在公告后三个月内支付到位。征收土地申请须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重新启动前期工作。

风险评估与听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三级处置:低风险可申请征收,中风险暂缓,高风险不得申请。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合法,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且符合规定的,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同一方案的不同申请可合并听证。

调查确认与协议签订

现状调查结果须由所有权人盖章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附身份证复印件与联系电话;拒不签字的可公证或摄影摄像固定证据。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申报后继续推进签订。

交地保障与附则

已签协议不交地的,经书面催告、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签协议已作补偿安置决定的,同样按此路径处理。征地信息须在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并在线备案,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用地可参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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