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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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7.01.01-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本条例把地质灾害防治从调查评价、规划衔接、监测预警到应急处置、避险搬迁、综合治理串成一条责任链,核心是划清“谁排查、谁预警、谁治理、谁承担费用”,并把易发区、隐患点、风险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宅基地审批环节。适用范围覆盖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避险搬迁和综合治理及其相关活动。
隐患点与风险区双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价,划定易发区与风险区、确定隐患点,实行更新调查和动态管理;长期稳定或经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确认危害消除的,按规定核销并更新风险等级。县级政府建立隐患点和风险区双控体系。
规划与建房源头管控
易发区内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作为规划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须评估,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未验收或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居民自建住房选址避开临坡临崖隐患点及极高、高风险区,宅基地审核提示风险、不符合规划不予核准;切坡建房须做边坡防护,省级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制定切坡建房防护技术导则。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省级建立统一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递进式气象风险预警体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乡镇指导采用移动通讯、应急广播、鸣锣吹哨传递到人。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紧急时当地政府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治理责任与避险搬迁
自然因素造成的治理经费按财政事权列入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按“谁引发、谁治理”由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政府组织治理。避险搬迁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方案明确范围、对象、安置方式、补助标准、拆旧复垦,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的报省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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