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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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6年修正).docx
本条例为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监管体制与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兵团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能。全文以矿山生态修复、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为三大核心,配套失信惩戒、损害赔偿、举报奖励等制度,并强化建设、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全过程义务。
监管体制与基础性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评价、监测网建设、资料汇总与风险应对;监测机构须具备相应能力,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单位与个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建立地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生态修复义务
探矿权人勘查结束后须清理现场,回填封堵废弃钻孔巷道,恢复植被,消除危岩等安全隐患。采矿权人须编制含尾矿库专项措施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批准后实施;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时序,不能的须在闭坑前或闭坑后两年内完成。修复完成后申请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申请。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修复费用计入成本,该费用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地质遗迹保护
对有科研、观赏等价值的地质构造、古生物化石分布区、奇特地质地貌景观、典型矿产产地、温泉矿泉、地质灾害遗迹等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可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禁止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等破坏行为,保护区内参观、科研、标本采集等活动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其他保障与责任条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地质环境损害的,应赔尽赔。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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