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6厅局《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71号。
本通知明确,经省政府同意,《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到期后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29日。该指导意见旨在贯彻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精神,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原则,针对2018年11月14日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产生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提出系统化解决方案。此类企业须正常经营、符合产业政策与环保安全要求,且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营性房地产不在适用范围内。指导意见从用地保障、规划手续、竣工验收、消防安全、财税支持、资料补正、不动产登记衔接及失信惩戒等方面作出全流程部署,要求各地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集中申报,各部门协同配合、简化程序,并对执行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适用范围与前置条件
指导意见适用于《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造成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企业须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未造成土地闲置,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须由企业申请,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分类处置与手续完善
针对政府原因造成的用地手续不全,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办法,统筹用地指标增加有效供给,符合协议出让政策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则按规定处理后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手续方面,因政府原因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无违反控规、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其他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经整改后可出具意见。竣工与消防手续通过结构安全鉴定、消防补办等路径予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
财税支持与不动产登记衔接
民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通过变更出让合同缩短出让年期方式处置,市、县政府可按税费减免政策给予优惠。不动产登记环节,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可作为申请材料;权利主体不清晰时由政府组织认定并公示,土地房屋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原用途登记并在一年内完善手续。同时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注销与设立无缝对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的失信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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