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旨在系统规范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履职程序。本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管道保护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及隐患排查整治三大核心业务作出全流程规定,涵盖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第三方施工作业许可,以及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重新启用、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建设选线方案等七类备案事项。本意见同时确立了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统一了申报材料清单、受理时限、专家评审规则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并强调运用数字监管手段和“非现场监管”模式,落实“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监管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许可与备案的规范化管理
本意见梳理了管道保护领域两类核心行政许可和七类主要备案事项,逐项明确了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核查的申报材料清单。在行政许可方面,重点规范了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第三方施工作业等审批环节;在备案管理方面,对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及其重新启用、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建设选线方案等事项设置了统一的备案标准和受理条件。针对非机械作业等小型化施工,鼓励各地探索简化办理机制。
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本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将检查内容细化为管道企业法定职责履行、施工现场管道保护和运行管道保护三大类,并分别列出重点检查清单。在隐患排查整治方面,本意见要求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须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强调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方式,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专家评审与跨部门协同机制
本意见规定,对于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协商不成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停止运行或封存管道的重新启用等事项,主管部门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方案作为审批依据。在违法处理方面,本意见建立了与执法部门的移送机制,要求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情况紧急时应在24小时内移送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