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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17-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能源〔2025〕18号.doc

2025年10月17日,浙江省能源局为切实加强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能,印发《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能源〔2025〕18号。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管道防护或者改线方案的行政许可和第三方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备案(包括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重新启用停止运行、封存管道的备案,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备案,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的备案)和管道隐患排查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本意见旨在系统规范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履职程序。本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管道保护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及隐患排查整治三大核心业务作出全流程规定,涵盖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第三方施工作业许可,以及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重新启用、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建设选线方案等七类备案事项。本意见同时确立了省、市、县三级事权划分,统一了申报材料清单、受理时限、专家评审规则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并强调运用数字监管手段和“非现场监管”模式,落实“管住风险、无事不扰”的监管理念,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许可与备案的规范化管理

本意见梳理了管道保护领域两类核心行政许可和七类主要备案事项,逐项明确了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核查的申报材料清单。在行政许可方面,重点规范了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第三方施工作业等审批环节;在备案管理方面,对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及其重新启用、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建设选线方案等事项设置了统一的备案标准和受理条件。针对非机械作业等小型化施工,鼓励各地探索简化办理机制。

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本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将检查内容细化为管道企业法定职责履行、施工现场管道保护和运行管道保护三大类,并分别列出重点检查清单。在隐患排查整治方面,本意见要求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须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强调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方式,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专家评审与跨部门协同机制

本意见规定,对于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协商不成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停止运行或封存管道的重新启用等事项,主管部门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方案作为审批依据。在违法处理方面,本意见建立了与执法部门的移送机制,要求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情况紧急时应在24小时内移送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能源〔2025〕1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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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能源〔2025〕1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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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能源〔2025〕1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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