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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0-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8月20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高质量实施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探索构建适应存量发展阶段需要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支持机制,制定《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面向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且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以“前置联合审查—差异化审批—政策保障”为主线,构建适配杭州城市更新特点的审批支持机制。到2026年底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2028年建成流程精简、协同顺畅的审批体系,重点解决更新项目在土地配置、规划管控、标准适用与审批落地中的堵点。

前置联合审查机制

实施主体按审批权限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包含现状调查、权利人意见征求、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等内容在内的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规划资源、发改、园林文物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审查规划符合性、用地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报市级联合审查或市政府批准。审查通过后出具《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意见》,明确差异化审批路径与支持政策,各部门对已审查内容直接采信,不再重复审查。

差异化审批路径

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改善类项目,以及为增设社区养老、托育等公益性配套适度增加面积的项目,适用简易审验路径: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立项审批,符合豁免规定或持合法权属证明的免办规划与用地许可,取消施工图审查及质量抽查,联审阶段明确的审批要求不再逐项办理,竣工验收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集成验收。涉及拆除重建、主体结构变动或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但优化部分审批要求,包括规划与更新衔接、经论证后适当调整建筑间距与日照等指标、零星用地纳入更新范围并允许协议出让、开工“一件事”合并审批、鼓励联合验收等。

不动产登记与保障措施

无需或免办规划许可且主体结构、建筑面积、用途不变的项目,原不动产权证可继续沿用;用途改变的按联合审查结果办理变更或首次登记。历史遗留权属清晰的社区配套用房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现状认定并办理登记。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政策清单动态集成机制,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动态评估调整分类审批流程与支持政策。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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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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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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