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9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督促探矿权人加大勘查力度,有效防止探矿权“圈而不探”,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制定《青海省非油气矿产勘查方案主要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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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9-青海省非油气矿产勘查方案主要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为青海省内登记的非油气探矿权设定勘查方案主要实物工作量的最低门槛,覆盖钻探、槽探、坑探、浅井、物探、化探六类手段,按矿种与勘查阶段分档取值,并作为常态化监管和探矿权延续实质性勘查认定的依据,重点针对"圈而不探"。
适用对象与监管用途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内登记的非油气探矿权,同时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探矿权延续实质性勘查工作认定的参考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低标准按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盐湖矿产、水气矿产及地热分类,依勘查规范中的勘查阶段分别设定。
分档取值与折算规则
勘查阶段调整系数为普查1.0、详查1.5、勘探2.0,详查与勘探工作量在普查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不同勘查手段可按预算定额标准折算。附表所列工作量对应1个勘查周期,即5年。坑探以专家论证方案中的工作量为准,不设最低标准,可按经费折算为钻探;物探、化探因矿种与地质背景差异大,按工作需要设置,不受勘查阶段限制。
地域与矿种侧重
标准制定充分考虑青海高原地区实际,并突出省内优势的盐湖矿产,相关工作量要求单独列示于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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