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色勘查活动,将生态保护优先原则贯穿地质勘查全过程。本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系统规定了绿色勘查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实施流程及监督问责机制。本制度要求在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及有野外工作的地质科研等项目中,从立项、方案编审、野外实施到恢复治理与资料汇交,全面采用低扰动技术、环保工艺与设备,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扰动,并对受扰动区域及时进行清理恢复,从而实现地质找矿与生态环保的协同共赢。
全过程管理与差异化实施
本管理办法强调绿色勘查应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探矿权人从立项阶段的环境本底调查与微景观区划分,到方案中专章编制绿色勘查内容,再到实施前的影像建档与人员培训,均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同时,遵循因地制宜原则,针对高原荒漠、高寒草甸等不同地貌景观类型以及森林、草原、湿地等场景,科学制定并执行差异化的恢复治理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外的活动则执行更严格标准。
分级监管与责任落实机制
本管理办法构建了省、市(州)、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省级部门统筹政策制定,省地质调查局提供技术支撑并负责省级项目审查验收,市县级部门依权限履行审查、监督与日常监管职责。本制度明确“谁勘查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主体责任,要求地勘单位健全管理制度,监理全过程记录档案,并探索推广绿色勘查新技术新工艺,形成内部约束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闭环。
刚性约束与信息化监督手段
本管理办法将绿色勘查要求深度嵌入行政管理程序,勘查方案中绿色勘查内容不合理的不予通过审查,绿色勘查专章验收不合格则成果报告不予评审。在监督问效上,依托“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与“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信息,并鼓励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技术。对未履行清理恢复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代为清理追偿费用,严重失信主体将被列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