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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2.08-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pdf

2025年2月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本通知针对耕地开垦费与补充耕地资金在收缴标准、分成比例、支出方向和监管环节上的管理缺口,明确各地须于2025年3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将两项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农转用报批环节一并收缴,同时限定资金用途范围与联合检查机制。

市县细则的制定时限与要素

各市、县(市、区)须结合后备资源禀赋和补充耕地实际投入成本,在2025年3月底前出台本地收缴与使用管理细则,逐项明确收缴标准、收缴办法、操作流程、具体用途及支出方式。

资金预算管理与分成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支出方向与专项约束

资金统筹用于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以及其他耕地保护(含田长制)相关支出。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收缴环节与监管要求

补充耕地资金在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环节与耕地开垦费一并收缴。各地须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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