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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9-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pdf

2026年10月1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出台《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将违法行为归为专项裁量表12大类264项与通用裁量表两套工具,专项优先、通用兜底。处罚金额由首要裁量因素与其余裁量因素按权重代入公式计算,再经不予、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调整后确定,市級可在本框架内细化量化。

裁量方法与计算规则

首要裁量因素在裁量表中权重占30%,其余裁量因素整体占70%。确定处罚金额时先明确各裁量因素等级,代入公式计算,再按规则调整。首要裁量因素存在多种情形时,只符合一种的按该情形列入;符合多种的选取等级高者,等级相同取排列在前者,其余不列入计算。某裁量因素不涉及或确实无法收集证据的,等级取0并计入因素个数,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罚款数额取整到元,不足1元舍去。

从轻减轻从重的幅度

对符合从轻处罚的案件,在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30%以内,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下确定最终金额,减去的金额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以内;从重处罚在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增加30%以内,且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上述情形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书面记录。

清单适用与地方细化

《不予、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已列明的对照适用条件准确适用;未列入清单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区的市可在省级清单基础上扩充细化,制定本地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调整省级清单。

术语认定与个案调整

初次违法指在本省区域内第一次被发现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此前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责期限,或本次被发现时距前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超过二年的,视为初次违法。违法次数自上溯两年内本省区域内违法行为累计,同一决定书内多个违法行为按实际数量计算。超标排放以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裁量。个案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客观情况变化的,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可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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