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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06-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172号.pdf

2024年11月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172号。

本通知针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作出两项调整:删除原承诺书中的“农村自建房”选项,新增“是否属于自建房”勾选项;同步更新电子化服务平台及各级登记窗口的文本版本,并部署了业务指导与政策宣传要求。

承诺书修订要点

修订后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将原第六条“□农村自建房”删除,新增第七条“是否属于自建房:□是□否”。调整后承诺书共十项,涵盖企业名称、地址、面积、是否居民住宅、一址多照、使用权取得方式、自建房属性、不动产证持有情况及登记部门信息校验结果。承诺内容延续原有十项责任条款,明确申请人须取得合法使用权、遵守住宅用作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禁止危房用于经营,并由申请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及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文本更新与平台衔接

省局将修订版承诺书上传至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供申请人下载,各级登记机关须同步更新窗口纸质文本,完成新旧版本切换。

贯彻与指导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准确掌握自建房作为经营性场所的登记条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指导,确保新版承诺书顺利启用;同时向申请人做好修改内容及责任义务的政策说明。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172号第1页
第 1 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172号第2页
第 2 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通知》豫市监办〔2024〕17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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