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有序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空间资源高效配置,制定《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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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3-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本办法修订聚焦土地储备全流程规范,明确市、区两级储备分工与计划体系,将五年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逐层衔接,并以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实施依据。主要手段包括统一储备土地库管理、入库审核把关、前期开发与标地营造,以及资金专款专用和智慧化监管。
计划体系与储备范围
全市土地储备五年计划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明确目标、规模总量、用途结构、空间布局和重点区,涉及空间安排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将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可收储资源。年度计划须列明结转、新增、续建、前期开发、临时管护、供应及资金需求七类项目清单。
储备分工与项目实施
储备分为市级单独储备、市区联合储备和区级单独储备;重点区及轨道交通重要站点周边土地一般纳入市级储备。项目实施方案须报规划资源部门审核,资金超限额及需统筹协调的重大项目报同级政府同意。收购价格参照评估价格合理确定,产业用地须开展综合价值评估。
入库、开发与管护
入库土地须产权清晰,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的土地,完成核查评估治理前不得入库。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前期开发须满足“通平”要求,可统筹实施标地营造,推进地形塑造、河道水系与绿化建设及海绵城市、量子城市等基础设施。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资金与监管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日常经费与储备资金分账核算。规划资源部门对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优化计划、安排资金的参考。本办法同时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收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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