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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5-缙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docx

2026年10月15日,缙云县人民政府为规范缙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制定《缙云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缙政发〔2026〕93号。

本办法规范缙云县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引发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安置行为,明确补偿人、被补偿人界定与“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依法公开”原则,构建从年度计划、资金监管、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评估机构选定、协议签订与强制执行的全流程规则。补偿安置分货币补偿、迁建安置、调产安置三类,按国土空间规划划分一、二、三类区分类管控。

补偿程序与前置管控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即触发管控:县征收指导中心抄告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法院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产权过户、营业执照核发、房屋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审批等事项;预公告后发生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转让析产、改变用途等情形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出生、婚嫁、退伍、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回原籍等除外。现状调查以登记内容为准,未登记或房地登记不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认定并公布结果。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须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

评估与协议执行

被补偿房屋与安置房屋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相同方法和标准评估。评估机构先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10日内未成则按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或摇号抽签随机确定,候选不少于三家,投票须过半数被补偿人参加且获参加者过半数选票,全程公证,费用列入补偿安置成本。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复核、鉴定分别限10日内提出。协议明确补偿形式、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方式与地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未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逾期不腾退且不复议不诉讼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前申请证据保全。

安置方式与人口资格

住宅房屋被补偿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货币补偿、迁建安置或调产安置;非成员实行货币补偿或调产安置。货币补偿按宅基地与房屋评估价值补偿并给予奖励,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迁建安置按合法占地面积确定用地面积,一类区原则上不实行,二类、三类区按21.25、63.75平方米门槛凑间至42.5或85平方米,每户最大85平方米,过渡期二年,逾期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调产安置在计算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安置,套式安置房土地为国有出让,超出10平方米以内按市场评估价60%供应、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且原则上不多于20平方米,过渡期二年、高层三年。安置人口资格以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独生子女、已婚未育各增加一人,现役义务兵及初级军士、服刑人员视为成员,已享受房改或既往征收安置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县管及以上国企领导干部不计入。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安置,不足部分按优惠价供应。

特殊情形与责任

1990年4月1日前已改变用途并延续使用的按改变后用途认定,改为商业的须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补偿款中扣除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此后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可结合经营年限给予经营补助。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符合规划可处罚并补缴配套费的确认安置,经处罚保留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未超期临时建筑同此处理,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标准补偿。弄虚作假伪造权属或户籍资料、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阻挠执行公务及工作人员渎职的,依法追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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