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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30-重庆市《农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11月3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征求各单位对《重庆市农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发布《关于征求〈重庆市农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本标准针对重庆市不超过三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与砌体结构农房,覆盖选址、建筑、结构、构造、设备、施工到验收使用全过程,填补单层小跨度农房缺乏设计审查环节的技术空白。单层且跨度6米以下农房可自建,二层及以上或跨度超过6米须经专业设计或采用专业图集。

选址与宅基地管控

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灾害易发区,用地最大坡度不超过25%,坡地建房遵循"非必要不切坡、切坡必先治、治后再建房"。与化工厂、加油加气站、垃圾填埋场、交通设施及高压线路等按污染源类型设定具体安全距离,如距垃圾填埋场不小于800米、距35kV高压线不小于10米。

建筑与安全防护

按堂屋、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晾晒、饲养等农村生活功能组织空间,堂屋独立设置时不小于15平方米、开间不小于3.6米,主卧不小于12平方米,燃气厨房不小于7平方米。临空栏杆净高不低于1.2米,临空外窗窗台低于0.9米须设防护设施,栏杆竖向杆件净距不大于0.11米。

结构与构造底线

砌体房屋单层层高不超过4.0米、多层层高不超过3.6米,承重砖墙不小于240毫米,构造柱、圈梁、过梁、拉结筋按部位强制设置。混凝土构件不低于C25,屋面防水等级一级、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20年,防水做法不少于3道。

施工与验收使用

施工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承担,地基基础、钢筋、防水等隐蔽工程隐蔽前须验收。建成后按宅基地范围、规划许可、设计文件及本标准验收,含用地规划、施工质量与使用功能三部分;使用中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改扩建涉及主体结构改变的须先做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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