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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2.01-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9-2026.pdf

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9-2026,自2026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替代DB50/659—2016,重新界定适用范围与术语体系,取消原标准按区域分级执行的做法,统一为全市工业炉窑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配套监测、折算与监督条款。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

限值体系与适用范围调整

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铅锌冶炼、黑色金属冶炼等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炉窑不适用。有组织排放更改了限值并新增特征污染物限值,基准含氧量系数同步调整,原附录A/T鼓励性推荐限值删除。

无组织排放与设施控制

新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区内监控点执行表3限值,企业边界浓度按GB 28666、GB 25467、GB 30770、GB 31574等对应行业标准执行。粉状物料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封闭、半封闭堆存或设防风抑尘网并覆盖喷淋,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物料转移输送封闭或覆盖、产尘点集气除尘,除尘灰袋装罐装密闭收集,道路硬化清扫洒水,氨系统密闭并设泄漏检测装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 m,合并排放且只能监测混合废气时按最严限值执行。

监测、达标判定与台账

企业按HJ 819、HJ 944建立自行监测制度,附录A给出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手工监测任意1 h平均浓度超标即判定超标,自动监测按整点1 h均值判定,厂区内无组织按任意1 h均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判定。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停产检修;按HJ 944、HJ 1121建立台账,记录收集处理量、浓度、关键运行参数及脱硫脱硝剂用量,保存不少于5年。

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9-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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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9-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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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9-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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