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规范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全流程管理,制定《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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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19-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pdf
本办法针对九江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覆盖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备案至养护移交全流程,明确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并将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化到材料、构筑物结构与关键施工环节。
适用范围与工程界定
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涵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园路、水系、驳岸、假山、雕塑、景观桥梁等施工内容。管理对象限定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建设程序的关键控制点
设计单位须持有相应资质,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施工须按批准方案进行,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施工图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强制性标准内容的,须经具备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符合条件的新建工程须向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开工后建设单位须报送施工图等质量文件资料,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验收、备案与养护移交
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验收过程,符合要求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起15日内须向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修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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