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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5-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pdf

2026年7月15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

本规定重构了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技术路径,核心是确立“多因子百分比裁量模式”。规则部分明确了裁量因素构成、计算公式、从轻从重减轻的幅度限制及办案步骤,并配套十二类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2026年8月15日起按此统一尺度实施处罚,以压缩个案裁量空间、保障过罚相当。

裁量模式与计算公式

本规定将处罚金额计算从定性裁量转为定量测算。针对数值式罚则,以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加上法定罚款幅度乘以案件总百分值计算;倍率式罚则则以法定最低倍数加差额倍数乘以总百分值,再乘以基准数值。总百分值由多项裁量因素各自对应的百分值加总得出,各项因素从轻到重分阶次赋分。最终金额舍去小数按元取整。

裁量因素与基准表适用

裁量因素涵盖违法行为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危害对象、初犯或再犯、改正态度与措施效果等八类。处罚时先按违法行为选定对应裁量基准表,再逐项确定案件在每项因素上的阶次和单项百分值并求和,据此判定是否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后提出处罚建议。基准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化学物质及光污染、绿色低碳管理等十二个领域。

从轻、从重与不予处罚的边界

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减少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且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数额的30%;从重处罚的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存在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违法被处罚等情形的依法从重。

地方细化与个案调整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针对基准未列入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因法律法规立改废产生变化的情形,对省级规则和基准作进一步细化量化。个案适用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客观情况变化的,经集体讨论可调整适用。本规则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随国家政策与实践适时动态调整。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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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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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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