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
本条例将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业权出让、勘查开采许可、储量管理、矿区生态修复、储备应急与监督管理等制度细化为可操作规则,重在以竞争性出让和方案许可管住勘查开采入口,以生态修复责任和储备体系守住安全与生态底线。适用范围覆盖战略性及一般矿产资源,放射性矿产、外商投资和进出口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出让与期限
矿业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出让,稀缺程度高、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技术生态要求特殊的区块优先招标;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矿山深部上部及周边零星资源、相邻区块夹缝区域等情形可协议出让,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同意可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战略性矿产、跨省区矿产及领海海域矿产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级部门组织出让,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同级管理。竞争性出让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探矿权期限5年,续期最多3次、每次5年,油气等战略性矿产可增加续期次数;采矿权最长不超过30年。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探矿权续期按比例核减勘查面积,已探明资源区域不计入基数。
勘查开采许可与用地
矿业权人作业前须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出让部门批准并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且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开采方式重大变化或主矿种变化须调整方案并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矿业用地含勘查用地和开采用地,可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采使用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用地,分区分期审批,每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矿业权的须协商补偿,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须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审批可简化。
生态修复与储量管理
采矿权人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开采前须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批,方案须在矿区范围公示并专门听取意见;已编制修复方案的不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能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安排时序,不能的须在闭坑前或闭坑后2年内完成,放射性矿产可另行确定时限。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修复义务,转让人弄虚作假的义务不免除。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资源或储量重大变化的须编制储量报告报送审核,并定期报告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
储备应急与法律责任
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产地储备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纳入储备的资源未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采或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的采矿权人须编制产能储备建设方案。未定期报送储量情况或闭坑地质报告的,处2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至50万元;施工单位自行处置采挖砂石黏土的,处市场价值3至5倍罚款,价值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至30万元;未缴纳矿业权占用费逾期可处应缴额3倍以下罚款。涉战略性矿产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2025年7月1日前核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六部原有行政法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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